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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6-24 15:44:31 生成日期: 2025-06-24 15:44:3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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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2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24 15:44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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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郭婵养殖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YFF26L,投资人:郭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养殖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因化粪池内粪水未及时清运导致粪水外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2025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郭婵养殖家庭农场的违法事实;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郭婵养殖家庭农场的环保手续情况;

5.安徽桂柳牧业有限公司与郭婵种鸭委托养殖合同1份、安徽桂柳牧业有限公司与郭婵开具发货凭证及收款凭证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郭婵养殖家庭农场实际养殖数量;

6.2025年4月9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郭婵养殖家庭农场位置。

7.《安徽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证明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郭婵养殖家庭是规模养殖场;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3000+(100000-3000)×0%=30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联系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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